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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2004年普通高等艺术院校(系科)招生工作实施规定
信息源:重庆市招生办公室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04-2-26 19:08:46 浏览量:    我要投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2004年普通高等艺术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专业招生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规定。

  第二条  2004年普通高等艺术院校(系科)招生工作,要在认真总结过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以“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巩固成果,稳步发展”为指导思想,确保艺术院校(系科)招生工作规范顺利地进行。

  第二章  报  名

  第三条  报名条件:报名条件按《重庆市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规定》(渝招委发[2004]1号)执行。

  第四条  报名时间、地点和办法

(一)文化统考报名办法

  凡报考艺术院校(系科)的考生于1月13日至16日,应届高中毕业生在就读学校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往届考生和常住户口在本市而在外地学习的考生,必须回到常住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招办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报名时的有关要求按照《重庆市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规定》(渝招委发[2004]1号)执行。对符合条件者,由区县(自治县、市)招办签发统一印制的《重庆市2004年普通高等艺术院校(系科)招生专业考试报考证》(以下简称《报考证》), 《报考证》须加盖区县(自治县、市)招办公章并塑封。

(二)专业考试报名办法

  专业考试报名按《重庆市2004年普通高等艺术院校(系科)招生专业考试实施办法》(渝招办[2003]130号)执行。报考市外艺术院校的考生凭《报考证》按招生学校要求参加专业考试。各招生院校(系科)招生的专业、名额等详见各院校招生章程,市招办将在《重庆招考信息》上统一公布市内院校(系科)和部分市外院校(系科)的招生专业考试安排情况和汇总的招生计划。 

  第三章  考  试

  第五条  专业考试

  专业考试按《重庆市2004年普通高等艺术院校(系科)招生专业考试实施办法》(渝招办[2003]130号)执行。

  第六条  文化考试分艺术文(理)两类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考。 报考高职艺术(服装)类的考生参加高职单独命题考试,只参加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文化考试,不再参加专业综合课考试(专业成绩以全市艺术专业统考成绩为准)。

  第四章  志愿填报

  第七条  艺术考生一次性填报本科、专科、高职志愿,填报志愿的时间与普通高校文史、理工农医类填报志愿的时间相同。

  第八条  填报办法及注意事项

(一)考生在填报志愿时,凭市内各艺术类专业考试考点签发的专业考试合格成绩登记表或市外院校发给的成绩合格通知单(以下简称“登记表”或“通知单”),在区县(自治县、市)招办领取并填涂《重庆市普通高等艺术院校(系科)招生考生志愿卡》以下简称《志愿卡》,填报学校及专业志愿。考生填报的志愿必须是达到相应学校及专业对考生专业成绩要求,否则填报的志愿无效。《登记表》或《通知单》由考生送区县(自治县、市)招办审核,并装入考生档案。区县(自治县、市)招办要严格审查考生填报志愿资格,查看考生所交材料(《登记表》或《通知单》)是否与所填志愿相符。

(二)《艺术志愿卡》分为两个部分,即美术类和其它类两个部分。美术类部分由报考美术类专业的考生填涂,其它类部分由报考除美术类专业以外的其他艺术类各专业的考生填涂。

(三)志愿卡分“单独录取院校”栏,“本科录取院校”栏(第一批);“专科录取院校”栏(第二批); “高职录取院校栏”(第三批), “预科录取院校”栏,预科的录取随本专科层次同步进行。本科录取院校栏,填报生源计划分到我市的市内外院校的本科志愿;专科录取院校栏,填报生源计划分到我市的市内外院校的专科志愿;高职录取院校栏,填报生源计划分到我市的市内外院校的普通高职和有三校艺术高职计划的市内院校志愿;预科志愿栏填报有预科计划的市内相应院校志愿。报考美术史论、艺术设计学、视觉艺术策划与管理专业的考生志愿必须填在美术类部分的本科第一志愿。本科、专科、高职院校志愿分别为三个顺序志愿。

(四)凡填报计划未下达到重庆市的单独组织专业考试的市外艺术院校(系科)志愿,只能按专业的本、专科层次分别填在“单独录取院校”栏内,填在其他志愿的无效。院校及专业代码详见《重庆招考信息》合订本(未公布院校代码的用“000”代替,专业代码用“00”代替,但必须用汉字准确填写学校及专业名称。凡是填有“单独录取院校”志愿的考生志愿卡,由区县(自治县、市)招办将志愿卡复印一份于领取高考试卷时交市招办,志愿卡的原件装入考生的档案袋内)。凡是被单独录取院校录取了的考生,不再参加其它批次的录取。

(五)考生填涂志愿卡时,必须严格按填卡说明,逐项填写清楚,填好后不得改动。凡错填乱写者,影响录取,责任由考生自负。

(六)凡兼报非艺术类其他普通高校的考生,须另填涂《重庆市200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生志愿卡》,并按要求将志愿信息传送市招办。

  第五章  政治思想品德与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第九条  考生的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与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由区县(自治县、市)招办按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第十条  各考点根据专业的特点,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有特殊要求的,应严格按照教育部规定的专业受限条款执行,并在专业考试期间对考生进行检查,负责检查的医生应本着对国家、对考生负责的精神。

  第十一条  凡专业体检不合格的考生,不得签发同意报考相应院校、专业的《登记表》或《通知单》。

  第十二条  各考点必须于4月10日前将专业体检不合格的考生名单送市招办备查。

  第六章  录  取
    
  第十三条  录取工作由市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全面实行异地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录取场实行全封闭,录取分批进行,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遗留问题由招生学校负责处理”的录取体制。文考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由市招委划定并公布。

  第十四条  考生志愿以艺术《志愿卡》为准。对来源计划未分到我市录取的市外院校(系科)的考生,市招办于6月30日前将其高考成绩和我市文考成绩控制分数线电告考生所报第一志愿院校。市外院校(系科)如不予录取,须于7月8日前电告市招生办公室。这些考生若填报有其他院校志愿的,市招办在获得市外院校(系科)不予录取信息后,可按志愿顺序将其档案投放给其他院校选录。如不按时反馈录取信息,为了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市招办将按考生填报的其他院校志愿顺序投放电子档案供院校选录。

  第十五条  录取的原则是: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办法是: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体检、面试合格和文化考试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一般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并注意相关科目成绩,根据考生所报志愿顺序,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为了加大招生院校的自主权,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若有特殊要求,由招生学校提出书面报告,市录取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可以适当扩大,但不得超过150%。      

  第十七条  凡按规定对考生有特殊要求的院校必须在《招生章程》中公开宣传,其中对语文、英语单科成绩有要求的,须提出原则意见,并于录取前将具体量化方案报市录取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招生章程》中未提特殊要求的院校,录取时招生学校不得再提特殊要求。

  第十八条  市外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录取本、专科新生的文化考试控制分数线由学校招生委员会划定,在录取前报送重庆市招办备案。

  第十九条  对下列考生录取时,文化成绩加分后若符合条件,可投档供学校审录。

(一)对个别专业成绩特别优秀(音乐专业总平均成绩八十分以上,主科成绩九十分以上,专业成绩排列招生院校前三名;美术专业成绩总分排列招生院校前三名),第一志愿填报该院校的考生,文考成绩低于录取控制分数线10分以内,经院校招生委员会严格审核报市录取领导小组审批后,可破格录取。

(二)可加10分的考生

  少数民族自治县(含少数民族自治乡)的少数民族考生;经市统一认定的体育尖子。

(三)可加5分的考生

   库区移民考生;归侨及其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烈士子女;少数民族自治县(含少数民族自治乡)的汉族考生及巫溪、城口两县的考生;散居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市内师范院校(含三峡学院、渝西学院)的教师子女;

  第二十条  在录取中,凡同一考生符合多项加分照顾条件,除教师子女、少数民族、库区移民考生在享受本类加分照顾后还可累加其它一项最高额加分外,其他考生只能享受一项最高额的加分照顾。

  第二十一条  对有残疾(病情不继续恶化),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的学习及毕业后能从事有关工作的考生,在与其他政治思想品德、专业和文考成绩相同情况下,招生院校不得仅因残疾而不录取。

  第二十二条  新生录取通知书由招生院校直接寄给考生本人。

  第七章  档案材料

  第二十二条  档案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招办集中统一管理。区县(自治县、市)招办应将考生的各类特征材料装入考生纸质档案。

第二十三条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到区县(自治县、市) 招办领取纸质档案到录取学校报到。区县(自治县、市)招办应根据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与市招办下发的录取库核对,无误后将密封好的纸质档案交给考生。

  第八章  预科生、文化免试生、高职招生

  第二十四条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我市预科招生只招收少数民族艺术预科班。艺术预科录取分数线文化成绩在本科或专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下,少数民族自治县(含少数民族自治乡)的少数民族考生降50分,散居少数民族考生降35分,根据考生志愿,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  文化免试生的招生办法按教育部《2004年普通高等艺术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专业招生办法》(教学司[2003]53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高职班招生按市招委、市教委印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章  新生入学与复查

  第二十七条  新生按各院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报到入学。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院校应根据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违纪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加强领导,确保艺术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艺术招生工作是我市整个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招生委员会要进一步加强对艺术招生工作的领导,并纳入当地招生工作的议事日程,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各项工作。各招生院校应成立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并由一名校(院)级领导具体分管。各院校招生办公室人员应选派思想作风正派,熟悉招生业务,工作能力强的干部、教师组成。

  第三十条  利用各种途径,进一步加大艺术招生工作宣传力度。

  各级招办和招生院校要加强艺术招生的宣传工作,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把宣传工作做深入、做细致。使考生、家长和社会了解招生改革和各项招生政策规定。各招生院校要认真拟定招生章程和专业介绍,在招生开始之前送到各区县(自治县、市)招办。考生所在学校和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鼓励具备条件的考生报考,《重庆招考信息》将配合进行宣传报道。

  第三十一条  严肃招生纪律,确保公平、公正。

  在艺术院校招生考试工作中要切实做到公正、公平,招生条件、录取程序和规则等必须事先在招生章程中公布,做到公开、透明。录取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在招生章程中对考生和社会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和多种形式处理好考生报考志愿与考试分数的关系,保证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要进一步建立和健全高等艺术院校招生工作的监督制度,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杜绝招生考试中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发生。所有招生人员必须模范遵守招生纪律,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保守国家机密。坚决反对和抵制弄虚作假、“走后门”等不正之风,对于违纪舞弊事件,必须按教育部及市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必须依法制裁。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编辑:CCTV.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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