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税局要求从今年1月1日起开征学校收取的代收费和超项目、超标准收费也要收取营业税
记者昨日从市政府获悉,市地税局已下发《关于教育劳务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对学校取得并属于应税行为的教育劳务收入,例如择校费,应征收营业税。起征时间为2006年1月1日。
择校费无条件征税
捐资助学收入是学校取得的教育劳务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分为非公益性和纯公益性两类。
非公益的捐资助学收入,是学校以入学(入托)或获得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取得的。其中,最为社会熟知的,就是择校费。
《通知》明确,对于此类非公益性的捐资助学收入,不论其是否纳入财政专户,不论其是计划内或计划外招生,不论其依据何种文件规定(如各级教委、学校的相关文件和会议纪要),不论其财务核算如何处理(是否作专用基金,是否作专款专用),均应对其收入征收营业税。
但是,对学校取得不以入学(入托)或获取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的纯公益性捐资收入(如扶穷助学、春蕾计划、李嘉诚和邵逸夫捐助等),则不征收营业税。
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
根据《通知》,除了非公益性捐资助学收入之外,应征收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还包括学校收取的代收费和超项目、超标准收费。对各种代收费,以学校支付给相关单位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对学校超过核定项目的收费,全额征收营业税。对学校超标准收费,按其差额征收营业税。
《通知》明确,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学校取得并属于应税行为的教育劳务收入(含以前年度收入应收未收,发生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实际收到的收入)均应征收营业税。而且,对学校一次性收取未来数年属于应税教育劳务的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不得按年分摊征收营业税。
目前,对学校应税教育劳务收入按照何种税目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尚无明文规定。《通知》明确,在总局规定出台前,统一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家长要看清收费发票
至于杂费和义务教育阶段的服务性收费,已经由市财政、市物价局审批,因此,对这两项不征收营业税。
学生家长交费后,对学校出具的票据要看清。《通知》明确,对属于应税行为的教育劳务收入,学校必须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重庆市综合统一发票》;对不属于应税行为的教育劳务收入,学校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相关票据(民办学校可使用其他票据)。 记者谢夷
相关新闻:
择校费收入百亿 七部委联手专查全国教育乱收费
中国经济网10月11日讯:昨日,发改委、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和新闻出版总署等七部委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10月上旬开始至11月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
据记者从有关渠道了解,我国55万所中小学中,每年择校费收入至少百亿元以上,而在过去的十多年中,我国整个教育乱收费的金额高达2000多亿元。
另有调查显示,我国家庭教育花费接近家庭总收入的1/3,农村家庭每年用于子女的教育花费连续两年增幅超过20%。因此,教育乱收费已连续数年位居群众价格举报之首。
七部委要求,本次检查采取下查一级、以交叉检查为主、同级检查为辅的方式开展工作。
据了解,本次专项检查,将对实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地区,重点检查农村学校(包括教学点)的收费情况;对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重点检查以改制为名的乱收费,违反规定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代办费,违反规定收取赞助费、择校费、借读费和转学费,以及组织学生统一订购教辅材料并收费;对高等学校要重点检查与招生挂钩的赞助费、点招费、定向费、建校费和违反规定收取专升本费、转专业费、重修费等问题。
为了达到检查目的,发改委公布了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举报电话(010-66096145,66096146),并要求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要求按照属地管辖原则,认真受理、及时查处群众的投诉举报;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教育收费政策,动员全社会进行监督。
发改委价格司还要求地方坚决停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改制的审批,对现有改制学校进行全面清理,并提出限期解决现有改制学校问题的具体政策措施。对同一学校同一年级的学生不得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不得以重点校、实验班、重点班名义招生并向学生高收费,更不得通过“校中校”、“校中班”、“一校两制”或其他任何方式变相向学生乱收费。
来源: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