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都市报记者 解书睿 通讯员 梁继平) 中小学今天开始报名了,为保障学生和幼儿乘车安全,万州区教委和区公安局交警支队决定:全面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从2007年3月1日起,对全区所有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和幼儿园用于接送学生、幼儿的车辆重新核发“校车专用通行证”;凡未办理“专用通行证”的车辆,一律不准用于接送学生和幼儿。
严禁租借私人车辆作校车 万州区教委和区交警支队日前联合对核发“校车专用通行证”的车辆和驾驶人条件进行了明确界定: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幼儿园(班)自备或租用借用,专门用于接送学生和幼儿的7座(含)以上载客汽车,应申领“校车专用通行证”。
同时规定,严禁租用借用私人车辆作为校车。校车车型应是7座(含)以上客车。此外,校车还须配备有效的消防和卫生救护等器材,并有跟车值班老师随车护送。
校车接送学生严禁超载 据悉,凡未办理“校车专用通行证”的车辆,学校、幼儿园一律不得用于接送学生和幼儿。学校、幼儿园组织学生、幼儿开展各类校外活动需临时或短期租用借用的校车,也须是核发有“校车专用通行证”的车辆。同时规定,校车接送学生、幼儿时,严禁超载。所有核发有“校车专用通行证”的车辆驾驶人,凡一年内出现超载20%和超速50%违法行为一次的以及酒后驾车的,取消其驾驶校车的资格。学校、幼儿园不履行管理职责的,追究领导管理责任。
办证培训不收任何费用 “校车专用通行证”由重庆市教委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统一监制,万州区教委负责核发。有效期满后统一于次年2月底以前交旧证换新证。《通知》还规定,校车驾驶人的培训和校车的发证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区教委表示,国省道、县道沿线没有自备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可向辖区运管处(所)提出申请,组织本地专业客运单位的定线客车办理“校车专用通行证”后接送学生。 |